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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公務人員權益 壹、業務報導 -問與答- 一、問: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不符請領養老給付資格者,得否申請發還其已繳納 之保險費? 答:否。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 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 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予以現金給 付;……。」第14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 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 付。……(第6項)被保險人已領養老給付最高月數後,重行參加本保 險,日後退休或離職退保時,不再發給養老給付。但重行加保期間未領 取本保險其他給付者,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加計利息發還。」第151規定(94121日修正生效):「被保險人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 軍人保險,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 留,俟其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伍)時,得經由原 服務機關學校,依第十四條規定標準,按其退保當月保險俸(薪)給, 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但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之。」此 外,並無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得申請發還已繳保險費之規定。 二、問:被保險人曾參加軍人保險或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可否與公教人員保險年 資合併計算? 答:否。公教人員保險與軍人保險、勞工保險雖均為強制性保險,惟各保險 之主管機關、保險對象及法令規定均不相同,且其保險財務亦各自獨 立,因此各保險之加保年資不得合併計算。 三、問:公保被保險人死亡時,其死亡給付,可否以法定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為 受益人?另公保死亡給付之受益人順序為何? 答:(一)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7條規定,公保死亡給付應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時,始得以指定法定繼承人以 外之第三人為受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 公保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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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公務人員權益

壹、業務報導

-問與答-

一、問:被保險人離職退保,不符請領養老給付資格者,得否申請發還其已繳納

之保險費?

答:否。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

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予以現金給

付;……。」第14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者或

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予以一次養老給

付。……(第6項)被保險人已領養老給付最高月數後,重行參加本保

險,日後退休或離職退保時,不再發給養老給付。但重行加保期間未領

取本保險其他給付者,其自付部分之保險費,加計利息發還。」第15條之1規定(94年1月21日修正生效):「被保險人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

軍人保險,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

留,俟其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伍)時,得經由原

服務機關學校,依第十四條規定標準,按其退保當月保險俸(薪)給,

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但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之。」此

外,並無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得申請發還已繳保險費之規定。

二、問:被保險人曾參加軍人保險或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可否與公教人員保險年

資合併計算?

答:否。公教人員保險與軍人保險、勞工保險雖均為強制性保險,惟各保險

之主管機關、保險對象及法令規定均不相同,且其保險財務亦各自獨

立,因此各保險之加保年資不得合併計算。

三、問:公保被保險人死亡時,其死亡給付,可否以法定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為

受益人?另公保死亡給付之受益人順序為何?

答:(一)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7條規定,公保死亡給付應以被保險人之法

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時,始得以指定法定繼承人以

外之第三人為受益人。

壹、業務報導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

公保園地

68

月刊 101年1月/187期月刊 101年1月/187期

(二)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以

其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其範圍及順序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

理。依民法第1138條所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除配偶外,第一順

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為父母,第三為兄弟姊妹,第四為祖

父母。

案例解說:

公保被保險人某甲以其次子之名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為100年8月1日至102年7月31日,該段期間中其長子在100年11月30日方年滿3歲,則某甲雖以其

次子之名義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仍可自100年8月1日起先請領長子之育嬰留職停

薪津貼(領4個月);至100年12月1日再接續請領次子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依公保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及第3項規定:「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貳、資訊報導

一、公教人員保險截至100年11月底止要保機關數及被保險人數單位:個,人

性 質 別 要保機關數 比 例 (%) 被保險人數 比 例 (%)

行  政 2,000 26.53 191,885 32.39 民  意 59 0.78 1,859 0.31 司  法 152 2.02 25,024 4.22 文  教 3,909 51.86 230,400 38.90 衛  生 416 5.52 25,094 4.24 公營事業 631 8.37 53,354 9.01 私  校 371 4.92 64,715 10.93 合  計 7,538 100.00 592,331 100.00

二、公教人員保險100年度截至11月底止現金給付件數及金額統計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給付種類件 數 金 額

11月 年度累計 比例(%) 11月 年度累計 比 例(%)

殘 廢 89 839 1.68 34,528 301,213 1.23 養 老 217 15,715 31.40 268,540 21,695,742 88.79 死 亡 42 482 0.96 49,885 583,092 2.39 眷 喪 1,330 13,920 27.82 151,323 1,556,039 6.37 育 嬰 2,195 19,087 38.14 34,782 297,450 1.22 合 計 3,873 50,043 100.00 539,058 24,433,535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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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權益公務人員權益

三、公教人員保險100年11月財務收支概況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月)別項目別

11月 年度累計

收入

合計 1,718,662 23,502,824保險費收入 1,510,176 16,187,151手續費收入 9,283 135,055投資利益 133,172 4,207,799金融商品評價利益 -24,452 110,236兌換利益 -76,523 1,151,019利息收入 167,006 1,711,550其他收入 - 14

支出

合計 4,405,695 22,301,871現金給付(不含潛藏負債實現部分) 345,111 8,113,054

投資損失 45,008 777,197金融商品評價損失 4,013,786 13,373,955兌換損失 - -其他費用 1,790 37,665

餘 絀 -2,687,033 1,200,953

政府撥補部分

合計 256,075 16,894,148國庫撥補

小計 238,077 16,697,897養老給付(潛藏負債實現部分)

193,947 16,320,481

利息費用 44,130 377,416事務費 17,998 196,251

附註:1.結餘悉數提存準備,短絀則先由累積準備金支應。2.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5條之規定,保險財務如有虧損,其屬於中華民國88年5月

30日以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3. 國庫撥補部分之利息費用,係指累計待國庫撥補數所衍生之利息費用。4. 「事務費」係由中央主管機關銓敍部編列預算撥付。本(100)年11月底止事務費實支數196,266仟元,扣除事務性什項收入15仟元,以196,251千元列計。

四、保險準備金截至100年11月底止運用情形單位:新臺幣千元

基金之運用項目 餘 額 比 例 (%)

臺幣存款 27,173,940 14.53 外幣存款 12,460,243 6.66 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 45,259,190 24.19 國內受益憑證 4,985,000 2.66 國外受益憑證 22,345,818 11.94 短期票券 13,949,391 7.45 國內債券 18,063,475 9.66 國外債券 14,755,063 7.89 計息墊付國庫未撥補數 28,094,000 15.02 合 計 187,086,120 100.00 附註:1.股票、受益憑證及債券餘額未列計金融資產評價調整。

2.外幣存款、國外受益憑證及國外債券餘額係按原始入帳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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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刊 101年1月/187期月刊 101年1月/187期

五、保險準備金歷年已實現收益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已實現收益數

A

已實現年收益率(%)

B

臺灣銀行二年期定存利率(%)C

準備金收益率與台銀利率比較增減(%)

D=B-C

88.6 37,932 5.44 5.846 -0.406

88.7~89.12 952,822 5.27 5.142 0.128

90 1,058,888 4.10 4.016 0.084

91 1,072,566 2.65 2.246 0.404

92 1,204,248 2.18 1.567 0.613

93 1,597,177 2.28 1.496 0.784

94 2,295,623 2.71 1.812 0.898

95 3,560,042 3.56 2.175 1.385

96 7,240,459 6.17 2.473 3.697

97 4,052,930 2.99 2.693 0.297

98 3,974,847 2.64 0.937 1.703

99 5,101,232 3.08 1.068 2.012

100.1~100.11 5,260,430 3.19 1.316 1.874

合計 37,409,196 3.31 2.386 0.924

註:1. 臺灣銀行二年期定存利率係按臺灣銀行每月初牌告二年期定存固定利率平均計算。  2. 收益率係採加權平均計算。

本保險為團體保險,凡涉及被保險人權益事項,皆以書面通知要保

機關轉知被保險人,若您對本保險相關規定或權益有疑義時,歡迎

電洽公教保險部。恭賀春釐

 服務電話:總 機(02)2701-3411 承保第一科(02)2702-7226  承保第二科(02)2702-7396 現金給付科(02)2702-7828  規 劃 科(02)2702-7121 地  址:臺北市信義路3段140號6樓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教保險部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