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治 多元文化社會 (multicultural society) 狹義解釋是依據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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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 (Rule of Law) 狹義解釋是依據法律治理事情;廣義 解釋為以法律保障人權及各種自由。 法律經立法部門以特定程序產生,並 作為最⾼規則具有凌駕⼀切的地位。 在法治社會裡,法律是公平和普遍的, 用以約束每個人、機構及政府的行為。 包括法律制訂者和執行者在內的所有 人,都必須遵守法律。 #2 多元文化社會 (Multicultural Society) 指由多個不同文化的族群所組成的社 會。多元文化社會的目的並非將不同 族群和文化融為⼀體,各族群雖受⼀ 套共同制度規範,但更強調族群能保 有各自的獨特文化,免受主流或其他 文化的侵擾,並避免因文化差異而引 起衝突。平等、包容及尊重是建立多元 文化社會的重要因素。 #3 選舉權 (Voting Rights) 是公⺠權利之⼀,根據聯合國《公⺠權 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有權透 過直接或間接的不記名方式,在定期 而公正的選舉中行使選舉權,此項權 利必須遵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體現 選⺠的自由意志。香港《基本法》第26 條規定,香港永久性居⺠依法享有選 舉權和被選舉權。 #4 ⼀國兩制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是鄧⼩平為實現中國統⼀而提出的政 策,即「⼀個國家,兩種制度」,強調 中華人⺠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合 法政府,但維持在大陸地區實行社會 主義制度,香港及澳門特區實行資本 主義制度的方式。中國政府希望以港 澳實施「⼀國兩制」為模範,以此方式 和平解決台灣問題。 #5 人權 (Human Rights) 指作為⼀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與自 由,當中包括公⺠權利、政治權利、經 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世界人權宣言》 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 ⼀律平等;人人可享有人權是不論其 種族、膚色、性別、語言、財產、宗教、 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其他出身、身 份等等。 #6 公⺠意識 (Civic Awareness) 指公⺠對自身在公共社會中的位置的 自我認識,包括對公⺠身份、公⺠權利 和公⺠責任的認同。這種認同能夠昇 華為自己對所屬國家和社會的情感, 並把這種認同和情感實踐。良好的公 ⺠除了關⼼私人生活之外,也自覺參 與、貢獻、發展公共生活,對社會以至 國際事務有敏銳觸覺及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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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法治 (Rule of Law)

    狹義解釋是依據法律治理事情;廣義解釋為以法律保障人權及各種自由。法律經立法部門以特定程序產生,並作為最⾼規則具有凌駕⼀切的地位。在法治社會裡,法律是公平和普遍的,用以約束每個人、機構及政府的行為。包括法律制訂者和執行者在內的所有人,都必須遵守法律。 

    #2 多元文化社會

    (Multicultural Society) 指由多個不同文化的族群所組成的社會。多元文化社會的目的並非將不同族群和文化融為⼀體,各族群雖受⼀套共同制度規範,但更強調族群能保有各自的獨特文化,免受主流或其他文化的侵擾,並避免因文化差異而引起衝突。平等、包容及尊重是建立多元文化社會的重要因素。 

    #3

    選舉權 (Voting Rights)

    是公⺠權利之⼀,根據聯合國《公⺠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有權透過直接或間接的不記名方式,在定期而公正的選舉中行使選舉權,此項權利必須遵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體現選⺠的自由意志。香港《基本法》第 26條規定,香港永久性居⺠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

    ⼀國兩制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是鄧⼩平為實現中國統⼀而提出的政策,即「⼀個國家,兩種制度」,強調中華人⺠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合法政府,但維持在大陸地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及澳門特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方式。中國政府希望以港澳實施「⼀國兩制」為模範,以此方式和平解決台灣問題。

    #5 人權

    (Human Rights) 指作為⼀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與自由,當中包括公⺠權利、政治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世界人權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律平等;人人可享有人權是不論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財產、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其他出身、身份等等。

    #6 公⺠意識

    (Civic Awareness) 指公⺠對自身在公共社會中的位置的自我認識,包括對公⺠身份、公⺠權利和公⺠責任的認同。這種認同能夠昇華為自己對所屬國家和社會的情感,並把這種認同和情感實踐。良好的公⺠除了關⼼私人生活之外,也自覺參與、貢獻、發展公共生活,對社會以至國際事務有敏銳觸覺及責任感。

  • #7 過渡性房屋

    (Transitional Housing) 是政府為⻑時間輪候公屋及居住環境惡劣的居⺠推行的短期住屋措施。政府用短期租約形式,批出市區閒置非住宅用地,讓非牟利機構興建或改建過渡性房屋出租,包括「社會房屋共享計劃」、預製組合屋和活化工廈改裝為住宅等。但有意見指提供單位數量太少,無助紓緩龐大的基層住屋需求。 

    #8 三權分立

    (Separation of Powers) 是將政府管治權力分散的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個權力機構平等而獨立地運作,互相制衡。立法機構負責訂立法律;行政機構依據法例執行政策;司法機構則依據法例審判案件及裁決政府政策是否違法。三權分立是公義的顯現,依據法律限制個別部門權力膨漲,避免專制政權出現。 

    #9 公⺠參與

    (Citizen Participation) 指由社會成員參與大眾關注的社會事務,透過公開、自由的討論提出意見,甚或作出相應行動。公⺠參與是公⺠權力的伸張,在過程中參與分配公共資源的決議,真正達到公⺠的身份。公⺠參與的目標是由下而上地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拉近政府與公⺠權力的差距,是⺠主的體現。

    #10 勞工權益

    (Labour Rights) 是指僱員在工作及所處職位範圍所擁有的合理權利,包括薪酬、假期、安全工作環境等保障,以及遣散、工傷賠償的安排等。在勞資關係中,僱員相對處於弱勢,為保障勞工權益,除依靠政府制定相關政策及法例外,組織工會行使集體談判權、進行工業行動的權利亦是有效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元素。

    #11 家庭結構

    (Family Structure) 指家庭中成員的構成及相互間聯繫的模式。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婚姻制度是家庭的核⼼,曾出現多夫多妻、⼀夫多妻、⼀妻多夫、⼀夫⼀妻等家庭結構模式。香港從 1971 年廢除大清律例開始,「⼀夫多妻」不再合法,「⼀夫⼀妻及⼦女」的核⼼家庭模式成爲唯⼀合法的婚姻制度。

    #12 墟市

    (Bazaar) 原指農村的市集,是商販自行參與而自然形成的經濟活動場所。香港城市化後,商店、街市林立,農村式墟市已不存在。然而,由於舖租⾼昂及商場越趨單⼀化和⾼級化,有意見指自發墟市或夜市是恢復社區基層經濟活力的選項,可為居⺠提供更多選擇,但因涉及衞生和安全風險,政府會制訂措施進行規管。

  • #13 角色衝突

    (Role Conflict) 指⼀個人同時履行兩個或以上的社會角色,而該等角色對當事人有難以協調甚至互相對立的要求,因而產生矛盾狀態。角色衝突出現時,當事人會遭受由不同群體對其規範、要求及期望,因而出現鬥爭及壓力,需要作出取捨。⼀旦處理不當會導致在執行角色職能時難以勝任,甚至違背部份承諾。 

    #14 食物銀行

    (Food Bank) 是向有經濟困難的基層市⺠提供緊急及短期食物援助的慈善服務,讓剩餘資源能重新分配給有需要人士,為他們提供基本溫飽並減低食物開支。相關服務並能提升社會凝聚力及互助精神。但有意見指,食物銀行由社福機構營運,往往欠持久和穩定性,亦可能成為政府向弱勢社群刪減基本支援的理據。 

    #15 市區重建

    (Urban Redevelopment) 是政府為更新老化舊區而進行的重新規劃,透過收購舊樓業權,重建及重整社區的基本建設,改善整體社區環境。但有意見認為市區重建項目過度強調經濟與政治效益,只會令地價提⾼,而漠視由下而上設計的⺠間規劃方案,往往忽略受影響居⺠的社區連繫和安置需要。

    #16 新聞自由

    (Freedom of Press) 指通過憲法或相關法律條文保障新聞媒體採訪、報道、出版、廣播及發行等權利,保障新聞界收集與發布消息,給予公眾充分知情的自由。新聞界行使這些權利時不應受政府或任何團體干預與威嚇,亦無需政府審批,但若相關傳媒的行為違反法律,仍要負上法律責任。

    #17 基本法

    (Basic Law) 是為闡明香港的特區地位,和落實「⼀國兩制」的基本方針而提供法律基礎的憲制性文件,列明香港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和終審權,並沿用普通法及原有法律制度。基本法的解釋及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但授權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條款自行解釋。

    #18 校園欺凌

    (School Bullying) 是指學生之間,因體型、能力、人際網絡的差異而導致權力不平等,處於強勢的⼀方重複地惡意傷害弱者的行為,包括肢體暴力、語言暴力、關係性暴力如排擠和孤立等,亦可能在網上攻擊受害人,令受害人精神或身體受折磨,甚至造成⼼靈創傷。若有校園欺凌,學校應即時介入處理,平日亦應加強同學道德責任意識。

  • #19

    無障礙設施 (Barrier-free Facilities)

    是為照顧傷健人士的需要而設立的設施,包括暢通無阻的通道、升降機或輪椅人士的洗手間等,方便他們可以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不同場所,目的為建構傷健共融和平等的社會。《殘疾人權利公約》第 9 條列明有關無障礙環境的規定,政府有責任改善舊建築及在新建築物設計上符合相關規定。 

    #20 貧窮率

    (Poverty Rate) 指貧窮人口佔整體人口的比例,但貧窮人口沒有統⼀定義,貧窮率的計算因而經常引起爭議,⼀般以收入或開支水平考慮。香港現時將收入低於入息中位數⼀半的住⼾劃為貧窮人口,政府亦以現金及其他福利增加他們的收入,以減低貧窮率。有意見指,應加入更能反映生活水平的住⼾開支以量度貧窮率。 

    #21

    無家者 (The Homeless)

    指欠缺固定居所或居於臨時庇護所的人。隨着租金上升及房屋政策支援不⾜,無家者人數上升,更有⻑期化、年輕化及⾼學歷化趨勢。由於無家者宿舍有出入時間限制,令需要在深宵時間上下班的無家者難以使用;而板間房和劏房則租金昂貴而環境惡劣,導致有無家者寧願到 24⼩時營業的快餐店過夜的現象。

    #22 司法獨立

    (Judicial Independence) 是指⼀個國家在「三權分立」的體制下,為使司法機構能更有效發揮其仲裁者的角式,政府的行政、立法及司法都會以互不從屬的原則劃分職權,其司法制度將不受任何外界,包括政治、經濟及社會等因素所影響,從而可以在任何的判決中,在忠於法,誠於法的原則下,公正地施行法律,排解社會的紛爭。

    #23 集體運輸系統

    (Mass Transit System) 是供城市居⺠使用的公共交通系統。香港的集體運輸系統以鐵路為主,巴士、⼩巴、渡輪等為輔。政府須監察公共交通的票價和制定利潤管制協議。隨著城市發展及載客量不斷增加,公共運輸的承載量超出負荷,導致交通擠塞等問題,政府需要作出新的⻑遠計劃及定期監察。

    #24 納米樓

    (Nano Flats) 泛指居住實用面積極細⼩的私人樓宇單位,⼀般不⾜ 215 平方呎。在香港,因樓價⾼企及普遍家庭成員數目減少,發展商為降低市⺠置業「上車」的門檻,以賣出更多單位,而將單位面積愈縮愈細,有的甚至欠缺基本廳房設計。納米本是量度的單位,主要用作量度粒⼦,這裡指「極⼩」的意思。

  • #25 動物權益

    (Animal Rights) 指動物應享有的免受虐待、屠宰和痛苦的基本生存權利。動物權益組織認為應將動物定義為受社會道德保障的群體,而人類有責任保護動物,爭取其被更仁慈對待的權利。部份團體並提出動物並非人類資產,故不應以動物作任何商業用途,包括食用、娛樂以至科學研究。 

    #26 門票實名制

    (Real-name Ticket System) 是要求消費者以身份證明文件的資料,用真實姓名購買門票的制度。採用實名制,門票使用權只限於實名登記購票者本人,能有效阻止門票二手買賣,甚至「炒黃牛」行為。然而主辦單位需用較多的行政和時間成本進行驗票和查證等工作;消費者亦須預早時間到場,並存在私隱安全風險。 

    #27 少老

    (Young Old) 泛指踏入退休階段,介乎 65 至 74歲的⻑者群。隨著醫學進步,已發展國家的人類年齡不斷延⻑,即使已達退休年齡,不少人的體力及精神狀態仍然活躍。社會的發展亦令現今的少老有更多退休生活的可能性。而面對人口老化,不少地方亦調整「⻑者」年齡定義,以釋放勞動力和減輕社會保障的財政負擔。

    #28 福利主義

    (Welfarism) 是提倡政府透過徵收⾼稅款,平衡市場機制,為人⺠提供完善生活保障的理念。福利主義建基於人人平等的信念,認為社會有責任支援弱勢社群;但反對意見認為福利主義的⾼稅率和⾼福利,可能導致政府出現財政及債務危機、人⺠過份依賴政府,結果令社會經濟發展停滯不前,失去競爭力。

    #29 生活質素

    (Quality of Life) 是人們對於生活狀況與水平的觀感。衡量生活質素,可從經濟、文化、環境等角度出發,包括科技水平、文化氛圍、社會公義和凝聚力等因素。除客觀數據的判定,生活質素的⾼低亦跟個人目標和生活態度等主觀判斷相關。有人將生活質素建基於物質需求,亦有人關注幸福快樂等⼼靈滿⾜。

    #30 社會矛盾

    (Social Conflicts) 是指社會上不同的群體,因未能滿⾜各自利益或訴求,無法凝聚及建立共識而引發互相對立及分歧的局面。政治和經濟狀況,如貧富懸殊、權力的壟斷、資源分配不均等,都是催化社會矛盾的成因。不同群體的對立是社會的必然狀況,也是發展的動力,但若衝突表面化並變得嚴重,將阻礙社會的整體發展。

  • #31 公眾利益

    (Public Interest) 指大眾的整體福祉或需要,與個人利益相對。例如媒體會透過揭露某人或組織的不法行為,以防止公眾受誤導或公眾安全受威脅。然而,若報導傷害社會上任何⼀人,也不算符合公眾利益。由於每人對公眾利益的看法可能不同,故在展示公眾關注的討論時,須與私隱權作出相應的平衡。 

    #32 侍產假

    (Paternity Leave) 是僱主供男性僱員照顧產後妻⼦和初生嬰兒的假期。現時很多歐美國家以立法或其他方式,提供有薪或無薪的侍產假。對於產後婦女,如丈夫在旁照料,能減輕其照顧嬰兒的負擔,減低患上產前或產後抑鬱的風險,得以盡早重投工作。惟在推行侍產假時要慎防被濫用,損失社會勞動力。 

    #33 電⼦支付

    (Electronic Payment) 是指消費者、商家和金融機構之間透過電⼦網絡進行非現金交易,包括增值式的電⼦錢包和連結信用卡付款等形式進行。電⼦支付可提升交易的效率,消費者亦不用攜帶現金,免除零錢交換的問題,但使用者要面對私隱和個人資料外洩,甚至網上詐騙、黑客攻擊等風險。現時電⼦支付視乎不同地區的消費習慣和文化,普及程度亦有所不同。